施工单位要注意了:工程不符抗震强制标准可能被吊销资质!
施工单位要注意了:工程不符抗震强制标准可能被吊销资质!
10月8日,司法部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51条总则,主要内容如下:
1、对相关单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隔震减震装置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检。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5、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6、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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