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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易被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

来源:      2018-3-21 10:15:04      点击:

        一、甲供材计税


       甲供材指发包人直接提供给承包人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建筑施工常用的材料供给方式,多源于发包人为保证设计效果、工程质量和工期,通过直接谈判控制及节省造价、乃至资本运作以及本文涉及的计税问题,其具体实施方式为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承包人提供建筑劳务以及辅助材料,并通过建筑施工合同加以约定。       
       甲供材计税的税种主要为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考虑到附加税基于营业税计算,下文仅讨论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项税种,因此也是与建筑施工最为密切的税种。甲供材计营业税问题的核心在于:甲供材是否需要计入营业额以作为税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显然该条可以理解为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和装饰劳务不需要计入营业税税基。那么实践中如何定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和“装饰劳务”呢?


        1 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税务征收上对于这个问题的定义曾一度混乱,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各个地税部门征管口径不一,虽然关于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但是该标准并没有穷尽设备和材料的区别,且各个地区地税部门对设备与材料划分可能有着更为明细的划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48号)文件,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进行了详细列举,所以征询当地税务征管部门是解决该问题不可或缺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