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释义--山东造价咨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此条是《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依据。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是住建部“建质〔2014〕153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是住建部“建质〔2014〕154号”文。
第二条 此条是对“施工安全监督”的定义。
第三条 此条是施工安全监督的范围。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章 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此条是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的第七条来制定的。
第七条 检查主体单位的履职行为,是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的盲目要求、施工单位的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理单位的检查落实情况等都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所以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成为首要任务。
第八条 此条是指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提供便利。
第九条 每个施工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办理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完后,然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此条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确定监督内容、明确监督人员,然后由监督人员制定监督计划,确定抽查频次和有针对性的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 抽查频次是根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鲁建管发〔2012〕14号)中的要求制定的。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告知会议主要是指该施工项目办理完施工许可后,该项目的安全监督员告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告知各责任主体的岗位职责及具体要求和措施等。告知各责任主体在工程进展的各个环节应办理什么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具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具体执法时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抽查的重点是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和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来确定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临时用电工程。
(五)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七条 各种处罚和整改通知书下发的条件。
第十八条 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第十条来制定的。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并即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资金不足、合同纠纷等种种原因会出现中止施工现象,此条是指工程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的手续。并且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需办理的手续,并且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此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第十二条来制定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安全监督机构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此条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分崩离析、无人管理时,中止或终止的项目怎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完成后,整理归档的资料保存三年,以备后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十二条和十三条来制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所有的监督文书都需要统一格式,并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九条 施工项目的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应当记入安全监督信用档案, 并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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